印花税稽查风险解析
印花税是个几乎可以涉及到所有行业的税种,也许在许多人的眼中印花税是个很容易核算缴纳的税种,很多人都认为印花税就是根据企业所签订的合同的种类不同再乘以相对应的税率即可算出所应该缴纳的税额;但是,实务中大家会碰到一些经济事项涉及到的印花税问题的处理并不正确,对此我们从下面俩个方面重点说明一下印花税那些事。
一、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需要贴花;
与只要是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均需贴花的认识不同,印花税只针对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示的需要缴纳印花税的项目进行贴花。即印花税实施细则中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例:企业间拆借资金及向股东借款是否需要贴花?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 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 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因此,企业间拆借资金及向股东借款不需要贴花,因为在这项业务中并不存在银行或金融机构间的借款,所以不符合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规定,那么也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了。
那么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是否需要贴花呢?大家有兴趣的话不妨思考一下。
二、印花税不以合同的签订为前提。
对于这句话的理解就是印花税对税目税率表规定的项目贴花,即使这些项目没有合同也需要贴花。根据财税字[1988]255号第四条的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因此,如果税务局稽查可能并不会以合同为准计算企业应缴纳的印花税,对于这一点希望引起我们财务人员的重视。
最后我们分享一个事例,来说明一下房地产企业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到的印花税涉税事项,来看看该如何处理更加合适。
假设金穗源房地产企业与某施工企业签订了一项施工合同金额共1000万,已贴花,那么当项目竣工时结算金额为900万时差额100万能否退税呢?如果结算金额为1200万时又该如何处理呢?
对于计算金额为900万的合同,多缴纳的100万的印花税税务局是不会返还给企业的,但是对于结算金额超过原合同的200万如果企业重新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那么需要对这200万的合同进行贴花,但是如果没有签订补充合同则不需要再次贴花。
印花税稽查风险解析
一、常见业务风险点:
1. 印花税征税对象的确认。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具体如下: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2、“营改增”行业的合同金额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示的“税目税率表”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因此,如果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果合同既记载不含税金额又记载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果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总局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发言材料中对“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同样证实了我们的分析。
3、以货换货合同的计税依据,应该按“购销金额”征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三条的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4、网上销售货物,电子订单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5、同一凭证多个税率,印花税分情况计算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率,分别载有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6、同一凭证多人签订持有,应各自计算缴纳。
印花税的印花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11号)第八条的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7、应税凭证记载金额变动,对印花税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八条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法规贴花。
根据《关于对营业账薄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8、印花税金额不确定的合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 相关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9、自然人股权转让印花税如何计算?
自然人股权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的税率贴花。转让双方均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应纳印花税额=转让合同金额×0.05%。
注意: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无正当理由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核定。
自然人股权转让是指自然人股东将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通过出售、抵债、投资等情形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
10、是否所有合同均是印花税应纳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按照税收法定原则,未在上述文件列举范围内的应税凭证不应当缴纳印花税。
11、错缴多缴的印花税能否退还?
目前很多穗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认为是不可以申请退还的,但是这里金穗源商学院小编提醒大家注意印花税的申报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当由纳税人向经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代替贴花。” 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指的是采用贴花缴纳印花税的情况,而并非是采用缴款书缴纳印花税的申报方式,所以,穗友们这个业务一定要注意。
12、如何办理印花税核定征收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明确:“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根据上述文件,核定征收是由地方税务机关发起并需要发放相应通知书的,穗友们可根据企业情况,依据当地政策申请办理。
13、办理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有哪些注意事项?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因此,未执行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企业,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不能参照其他税种按月申报。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规定:“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在实践过程中,各地市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对于纳税人“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的方式,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的程序等均做了明确规定。如果纳税人选择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应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相关程序及时“告知”税务机关,不能未在“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况下自行采用该方式。
14、境内企业是否要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印花税?
目前印花税相关文件并未明确境内企业有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印花税的义务,在办理境外企业印花税申报缴纳时,境外企业应当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以自己名义缴纳印花税。如果境内企业以自己名义“代扣代缴”印花税,会导致境外企业未履行印花税的申报缴纳义务,同时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的印花税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扣除。
二、印花税减免税优惠
1、下列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
(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抄本,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企业因改制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7)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8)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
2、下列项目可以暂免征收印花税:
(1)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
(2)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
(3)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
(4)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
(5)个人销售、购买住房。《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3、2018年印花税优惠新政:
根据《关于对营业账薄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三、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业务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
1、企业注册资本未认缴不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税发〔1994〕25号文件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公司没有实际认缴的注册资金暂不缴纳印花税,可待实际认缴到位后再缴纳。(穗友提醒:注意认缴时期不需要会计处理。)
2、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
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签订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3、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
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19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4、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5、现金池业务无需缴纳印花税
即以中国投资公司作为母账户,以各子公司作为子账户,依托银行系统每日自动化转资金,当子账户有多余资金时自动转入母账户,子账户可取得利息收入;当子账户缺少资金时母账户自动补足,母账户可取得利息收入。各子公司加入资金池时会和母公司签一份协议,但协议里没有金额和期限,协议长期有效。
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6、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这里提醒穗友们区别股权转让协议。
7、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8、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9、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10、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11、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财税〔2006〕162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12、会计、审计合同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3、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14、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15、商业票据贴现
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16、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
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2009〕9号、国税发〔1991〕155号、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17、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
18、培训、演出合同
企业签订的各类培训合同,只有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术合同”贴花,其他的培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企业签订的演出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19、单位和员工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保密协议等
企业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保密协议等,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20、供应商承诺书
企业签订的供应商承诺书,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21、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22、保安、保洁、翻译等服务合同
企业签订的保安、保洁、翻译等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23、质量认证服务合同
企业签订的质量认证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24、广告代理合同
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必贴花。
25、土地租赁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列举的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凭证才交纳印花税。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列举的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同时,金穗源商学院记得福建省福清地税曾经做过答复,同样也证实了我们的分析,其回复是这样的:《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应缴纳印花税的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其中,不包括土地租赁合同。所以,不征收印花税。
26、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经营合同在印花税税目中并没有列举,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企业和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以及企业内部实行的承包、租赁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无需印花。
27、财税字〔1988〕255号规定: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28、财税〔2008〕81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29、财税〔2014〕52号: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30、财税〔2014〕52号: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31、财税〔2008〕137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32、财税〔2014〕78号: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3、财税〔2015〕144号: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34、财税〔2004〕39号: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35、《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6、国税地字〔1989〕142号: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37、国税发〔1991〕155号: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3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
(1)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2)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5)对与保护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39、《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凭证免纳印花税
40、《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纳印花税
41、国税发〔1990〕200号: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
42、〔1988〕国税地字第25号: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43、国税发〔1990〕173号: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44、国税发〔1990〕173号: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45、国税发〔1990〕173号: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46、财税〔2013〕80号: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新设资金账簿、签订产权转移书据以及财产保险合同等免征印花税。
47、财税〔2013〕59号: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48、财税〔2013〕59号: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49、财税〔2015〕139号: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
50、财税〔2001〕10号: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51、财税〔2001〕10号: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
52、财税〔2003〕141号: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53、财税〔2003〕183号: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54、财税〔2005〕103号: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55、财税〔2016〕19号: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56、财税〔2006〕5号:信贷资产证券化免征印花税。
四、有关印花税的违章处理
1.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或者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划销的,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数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已贴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印花税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按期汇缴的,超过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少缴税款,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数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汇缴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以下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2)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
附录:印花税相关政策
2.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近期,由蓝敏老师在《税苑微课》给大家带的“稽查系列”专题,引发学员一致好评,在“稽查系列”课程前期调研中,蓝老师就表示,稽查暴露出企业的重大风险,而且往往是税务风险的最终环节,但实务中,很多企业及会计对稽查知识是缺失的。所以,结合大家提出的稽查类问题,综合老师的在稽查应用的实践知识,“稽查系列”专题安排了包含线下实战演练课程近30多个课时提供大家学习。真正消除大家在税收执法领域的盲点,正视税务稽查。更多稽查专题内容,可联系您的专属客服,没有客服的穗友,可以微信s15364519929,拉您入群学习。
热点文章推荐
本文系金穗源商学院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不注明来源,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或涉及版权问题,烦请通过本平台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金穗源商学院”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敬请期待!
关于我们